近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枣庄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规章作部分修改,为了提高规章修改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将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海关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地上、地下、水下文物丰富地区进行调查、普查,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水务等部门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区,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三、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名单、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信息告知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建设工程立项、选址时,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依法实施保护。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权证标注文物信息;涉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作为经营场所或者住所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告知同级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
四、删去第三十五条。
五、将本规章相关条文中的“文物行政部门”修改为“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zsfzb@163.com或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枣庄市司法局812室,地址为枣庄市武夷山路1379号枣庄市司法局812室,邮编277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修改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来源:枣庄市司法行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