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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首例盗窃 虚拟网络财产案宣判

   日期:2019-07-09     来源:枣庄文明网    作者:李明    浏览:110    

近日,记者从滕州市检察院了解到,经该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该案是滕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盗窃虚拟网络财产案件。

据了解,来自重庆市的90后向某某,小学文化水平,通过网上应聘在一家文化传媒公司打工。2018年11月的一天早上6时许,向某某经过公司吧台时,发现同事王某某的手机正放在桌上充电;环顾四周无人,向某某心生歹念,将手机偷走。盗窃得逞后,向某某悄悄离开了公司。向某某打开被盗的手机进入页面查看了一番,后将王某某手机软件内的虚拟礼物“浪漫樱花”三个以及“锦鲤”两条出售和赠送他人。

当日早上8点钟,王某某上班时发现前日晚放在吧台上的手机不见了,找寻无果后才意识到是被盗了,遂报了警。同年12月13日,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在重庆老家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被盗手机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未达到山东省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另外,案卷中的“浪漫樱花”“锦鲤”这两种虚拟礼物价值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办案检察官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确定三个“浪漫樱花”价值人民币2250元,两条“锦鲤”价值人民币18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3430元。

犯罪嫌疑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3月中旬,该院对此案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  (记者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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