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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青山绿水提供坚强保障

   日期:2018-11-11     来源:枣庄文明网    浏览:97    

我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的诞生,为依法加强山体保护,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我市山地和丘陵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8.6%,山体不仅为区域发展提供了空间和资源,更为经济、文化的多样性发展提供了重要载体。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对山石资源的迫切需求,我市的开发已经呈现出向山体蚕食的趋势,城区和近郊的山体已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一些乱砍滥伐行为、不合理的地产开发建设活动以及非法的采石、取土活动不仅破坏了山体原生地形地貌,更增加了引发地质灾害的风险。

为加强山体保护,市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作出了《关于依法开展露天开采矿山和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的决定》。市政府认真落实决定,制订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下大气力关闭了一大批非法采石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具体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保护管理职责不清、执法分散、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处罚追责依据不足等问题,难以对破坏山体行为起到震慑。为此,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该条例作为我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

《条例》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8个多月时间,在立法过程中按照《立法法》的要求,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努力增加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科学度。《条例》体现了我市山体保护方面的工作经验。“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贯穿在这部法规制定的全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条例的审议工作。2017年8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市政府以议案形式提请审议的《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上印发了市人大城环委《关于<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情况的报告》。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发各区(市)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枣庄日报》和枣庄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7年9月19日至20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于良带领法制委、法工委、城环委、法制办和国土资源局到市中区等四个区就条例(草案)广泛征求了基层的意见。

9月27日和10月11日,法工委两次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听取了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各方面提出的96条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汇总整理和研究论证,先后进行了8次联合修改,使条例的制度设计充分地吸纳了社情民意和专家意见,较好地与我市实际相结合,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在此基础上,依法会同法工委、城环委、法制办、国土局对条例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10月26日,市委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条例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原则同意条例草案。10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审查,批准了《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至此,《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的审议批准程序全部完成。

《条例》共7章、47条,分为总则、规划、保护、修复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确立了山体保护工作长效管理机制,为山体管护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轨道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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