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阳光法援,与您同行”志愿服务活动,为全市社会困难群众和特别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一、服务对象:依据《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二、服务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三、服务渠道:市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具有预审权的法律援助工作站。
四、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