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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告

   日期:2020-01-28    

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举办有组织的团体活动。即日起,景区、影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收费公园等各类公共场所全部停止开放,各类商业培训机构等停止营运。暂停举办所有公众聚集性活动,已审批的活动全部取消,疫情解除前一律不再审批。

二、严格交通管控。对所有来自湖北的车辆,一律进行劝返,对不听劝返的一律采取留观措施;省(市)际线路客运班车全部停运。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口、服务区等重要关口一律设置监测点,详细了解来枣人员的旅行史、接触史,进行体温检测,逐一做好登记。

三、严管严控野生动物、活禽交易。禁止野生动物交易,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对涉嫌犯罪的,从严查处。各类市场一律禁止活禽交易和宰杀;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白条禽及禽肉产品,一律禁止转运贩卖,一律禁止进入市场。

四、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全面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清除居民区垃圾。加大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车站、港口客运站、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清洁、消毒、通风力度。

五、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凡是回乡过年人员,要逐人如实向乡村、街道、社区进行申报登记;凡是有疫情较重地居住史或旅行史的人员,都要进行居家隔离、不得外出;凡是与疫情较重地外来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都要逐一进行登记;凡是发现有不适症状的,都要及时进行医学观察;凡是与疑似或确诊病人有接触的,都要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六、严格落实隔离制度。一旦发现可疑病例,就地留观。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严格按规定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发生疫情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依法实施隔离措施。

七、严厉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对恶意造谣生事、传播谣言,扰乱市场秩序者,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结束时终止。

 

 枣庄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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