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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奖励

   日期:2019-03-21     来源:枣庄文明网    

 

  18日,从市环保部门获悉,依据省环保部门出台的《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市环保局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给予500元、1000元、2000元奖励。   《规定》明确,举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举报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新生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厂环保达标信息、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举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0元奖励。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同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个人信息)。举报方式包括信函和个人送达,地址为: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省生态环境厅信访舆情受理中心,邮编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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