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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4-03-22     来源:枣庄晚报    

       日前,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为了加强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市容和交通环境,枣庄制订了《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并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规定,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并将停车设施与BRT站、城市交通枢纽等场所衔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设施。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不影响行人、车辆的安全通行;合理确定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按照国家标准施划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禁止在部分路段和区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以内的路段;公共汽车站、学校、加油站、消火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双向通行宽度小于八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小于六米的路段;消防车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无障碍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1.5米范围内;不能保证预留2米以上通道的人行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路段、区域。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共交通枢纽等人员聚集区域的周边道路,可以采取停车引导、设置即停即走区域等措施,便于车辆临时停靠。住宅小区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和道路通行、不侵占绿地的前提下,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周边,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的停车场向社会错时免费开放。鼓励商场、超市、影剧院等经营性场所的停车场,在经营时段限时免费停车,在非经营时段向公众免费开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从事停车经营活动;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停车设备、设施;其他影响停车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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