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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日期:2023-01-12     来源:枣庄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前

枣庄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对《枣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枣政办发〔2018〕21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城市用水效率,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城乡水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宣传贯彻、评优创先、业务指导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3.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4.将第十条修改为:“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节水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依法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材料。”

       5.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6.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立城市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加强节约用水工作信息化管理,实现计划用水管理、节水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用水大户监控、节水统计汇总和分析等数字信息化服务。”

       二、对《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枣政办发〔2018〕27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区(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3.将第六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修改为“《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4.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5.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6.将第十条修改为:“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附件中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按照山东省统一格式要求作调整。

       三、对《枣庄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枣政办字〔2020〕55号)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修改为:“市乡村之星每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50名,管理期限为4年。”

       四、对《枣庄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枣政办发〔2021〕11号)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对象为十八至三十周岁的男性公民。退役军人以及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和职业院校的消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优先录用。”

       五、对《枣庄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枣政办字〔2021〕62号)作出修改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

       “(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依法需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六)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不得转让;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得转让。”

       2.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民法院、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资、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执行联动机制。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司法处置,证载用途与规划用途一致的,受让方需按要求补办出让手续;证载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可先行按证载用途处置,后续根据规划与收储计划收回土地,按照新规划用途依法实施供地。司法处置土地可进入枣庄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发布信息。”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对相关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并按照原有效期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0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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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aozhuang.gov.cn/zcwjk/szfwj/202301/t20230109_1593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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