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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脸,不是你的生意

   日期:2021-07-30     来源:钱江晚报    

       涉及人脸识别的民事侵权案怎么判?现在有了依据。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发布。

  在维护个人信息权益方面,《规定》第2条和第4条规定,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规定》明确信息处理者更多的举证责任。而在权益保护方面,《规定》积极倡导民事公益诉讼。

  这些规定从司法角度对个人隐私、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了区分,规范了人脸识别的使用方式及其使用范畴。由此,一些商家、平台通过强迫或变相强迫手段,以“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为由来收集人脸信息,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人脸信息是每一个人独有的、不可变更的生物识别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和特殊性。人脸信息一旦被滥用或不当利用,将对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收集人脸信息最基本的前提就是个体知情和同意,不能任由商家或平台胡来。

  人脸信息的背后,有着庞大的产业和利益链。在大数据时代,人脸信息的应用场景非常广阔,小到网络支付,大到用户行为模式分析以及人工智能应用等,越来越广地用到人脸识别技术。

  在过去一段时间,很多人没有充分认识到人脸信息的重要性,导致人脸信息被非法收集和盗卖。网上就出现过有卖家以“0.5元一份”售卖人脸数据的行为,这说明收集人脸信息已成为部分商家的牟利手段,令人担忧。

  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维护人脸信息的数据安全,并不是抵制人脸识别技术的商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及应用还有很大的研究和利用空间,而在这个领域进行规范,进一步厘清个人隐私和商业使用之间的关系,正是加快发展人脸识别技术的一个保障。

  这部司法解释的作用,就在于告诉商家和平台:我的脸,不是你的生意。换句话说,除非基于公共利益而收集、使用人脸信息,否则就应当征得个体同意,不然,可以去法院告你。(魏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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