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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0-12-21     来源:枣庄日报    

       本报讯 12月16日,记者从《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已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内容涵盖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资金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条例提炼吸收了多年来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经验,借鉴了外地先进有效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农村公路管理进行了规范。

       《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主要有以下枣庄特色:

       ——推动实行路长责任制,明确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清单。条例规定由市政府制定出台三级路长责任制实施细则,对路长责任制做出进一步规定。并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清单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确立农村公路明确清晰,可操作执行的保护机制。

       ——明确了农村公路穿越城区共线路段管养职责。条例规定: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建设形成农村城市化、公路街道化的,由有关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协商后,将相应路段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管理。

       ——规定了货物运输源头治理和联合治超机制。条例规定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城乡水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督检査。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防止超载、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联合开展超限运输流动检测。

       ——规定了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明确了市级资金支持政策,规定了资金投入动态调整机制。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财政性资金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进行补助,并建立与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二是创新了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条例鼓励区(市)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共同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三是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规定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定了农村公路融合发展机制。条例规定: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促进客货运输、商贸、供销、邮政、快递等融合发展。鼓励整合农村公路沿线服务设施和服务资源,建设具有农村客运物流、公路养护、电商快递、旅游休闲、餐饮购物等功能的农村公路驿站,建设农村公路绿道、步道和自行车专用道等慢行交通体系,实现农村公路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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