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枣庄市市中区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关于对市中区自媒体账号进行备案登记的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关于对市中区自媒体账号进行备案登记的
公 告
为进一步做好自媒体服务管理,促进市中区区自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文件要求,对全区范围内自媒体账号进行备案登记。现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备案登记范围及条件
(一)备案范围
手机APP、新浪微博账号、微信公众账号、微视频账号、今日头条头条号、新浪看点号、腾讯企鹅号、百度百家号、UC头条大鱼号、网易新闻网易号、一点资讯一点号、搜狐新闻搜狐号、抖音号、快手号、视频直播等所有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网络传播账号。
(二)备案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需备案。(关注量、粉丝数量低于500的个人公众账号,暂不登记;已在枣庄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登记的不再登记。)
1、媒体名称包含枣庄市、枣庄市市中区名称(别称)或其他显著本地特征的;
2、在枣庄市市中区域内发布时政、热点资讯、提供信息服务的自媒体账号;
3、注册机构和人员属地在枣庄市市中区域内的自媒体账号;
4、以其他方式在本区范围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二、集中备案登记时间
2020年12月4日至12月18日。本次集中备案登记结束后,新开设的自媒体应在注册后30天内完成备案登记。如有名称、主体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应从变更之日起30天内重新进行备案登记。
三、 备案登记材料
1、个人注册的自媒体账号需提供的备案材料包括:
(1)《枣庄市市中区自媒体备案登记表》
(2)注册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2、企业、社会团体注册的自媒体账号需提供的备案材料包括:
(1)《枣庄市市中区自媒体备案登记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四、备案登记要求
1、各自媒体运营者要高度重视此次备案登记工作,我中心将依法加强对自媒体公众信息服务业务的监管和指导。对不履行备案登记手续,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自媒体,我中心将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和永久关闭等处置措施。
2、各自媒体运营者自行扫描二维码下载《枣庄市市中区自媒体备案登记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备案登记材料发送至邮箱:szwx0632@163.com。联系人:李茜,联系电话3083637。
3、备案登记完成后,自媒体运营者准予发布、转载不超越业务范围的公众信息。
4、开办多个自媒体账号,每个自媒体账号都需填写一份备案表。
附件:《枣庄市市中区自媒体备案登记表》
枣庄市市中区互联网信息中心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