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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组置景拍摄应有文明风范

   日期:2020-11-26     来源:青岛文明网    

        京张铁路五桂头山洞,系延庆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近日,有市民发现,五桂头山洞的南洞口被某摄制组封堵置景,影响到文物的历史风貌。据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该摄制组利用文保单位置景,并未征得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同意,参照《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相关部门已责令其整改,文物现已恢复原貌。(11月23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影视剧拍摄成了自然环境乃至文物古迹的一大“杀手”,一些影视剧组把文保单位当成拍摄基地,置景的理想场地。文物遭遇影视剧组破坏的案例时有所闻,就像一部难以剧终的电视剧,涉及不少“名剧”“名导”。即便有的案例受到立案调查,惊动了国家文物局,也没有为这种破坏文物的现象画上句号。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3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然而,长期以来,剧组破坏文物的事件屡有发生,影视拍摄甚至都已成为文物及生态环境的一大“杀手”。据媒体披露,电视剧《大旗英雄传》剧组涉嫌破坏浙江仙都风景区重点保护文物;南京当地的文物保护单位“浦镇火车站英式建筑”文物遭到影视剧组破坏;电影《情天大圣》剧组甚至在神农架砍掉了一大片树木,造了一个水泥的大蘑菇,使得当地地貌再也无法复原。让人困惑的是,所有这些风景保护区也好,文物保护区也好,理论上说都有保护条例,可执行这些条例的监管部门却往往被轻易架空。

  影视剧组置景拍摄应有文明风范,不能乱来。为了防止文物受到破坏,不少地方甚至通过立法形式,禁止在文保古建室内拍摄影视剧,明确写入地方规章。北京市修改后的《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国家级文保单位的古建筑室内,以及市级文保单位有壁画、彩塑、悬雕、浮雕、雕龙柱、楠木殿房等重要文物的古建筑室内,不得拍摄故事片(包括电视剧)。《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文物是无数劳动者几千年来创造的灿烂文化遗迹,是我们宝贵的精神和文化遗产。它不仅属于先人和我们,同样属于我们的子孙后代。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守护中华民族的根与魂。衡量一个地方的发展水平,不仅要看经济指标,还要看包括这些历史遗产保护在内的文化保护程度。保护好这些一旦破坏便不可再生的精神和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的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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