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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政法委"十条措施"为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

   日期:2020-03-09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近日,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切实服务保障好全市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滕州市委政法委研究出台了服务保障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十条措施。

全文内容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打击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交通秩序的黑恶势力。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依法打击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加大对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的刑事打击力度,积极稳妥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

二、依法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加强复工复产企业周边巡逻防控和治安环境整治,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影响和破坏企业复工复产、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害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实行高等级一体防控,做到"企业安全日日检,巡逻警力天天见",强化企业周边守护,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阻扰企业返工复工、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害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生产环境。

三、加大企业司法保护力度。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评估涉案企业经营者情况,特别是对于生产防护服、口罩、消毒液等重点防控物资的中小企业出现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犯罪时,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一律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加大对涉困企业的司法救助力度,建立司法救助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陷入危困的企业,依法加大诉讼费用缓交、减交的支持力度,确保涉困企业打得起官司。

四、开展"百警保畅通"行动。坚持急事急办,做到快速高效。在全市车站、码头、高速路口、服务区及进入我市的重要国省道入口设立留验站。对进入我市的重点疫区车辆、人员,严格落实体温检测、信息登记等措施,对体温异常人员予以留观。在留验过程中简化流程,严格落实保畅通政策,对所有外来车辆、人员一律不得劝返,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保畅通工作。坚持难事专办,做实按需保障。推出"引道服务",实时响应大件运输企业提出的交通安全保障请求;推出"护线服务",统筹做好农民工、企业员工返岗"点对点""家到厂"路线交通安全保障;推出上门服务,对复工运输企业集中急需业务,主动联系预约,及时上门办理。

五、加强矛盾多元化解。利用"雪亮工程"综合信息化平台,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的作用,强化企业周边线上巡查。发动网格员、网格志愿者、警务助理等群防群治队伍,加大企业周边治安巡防,及时收集返工返岗人员信息动态,协助做好居家隔离服务工作,避免引发矛盾纠纷。利用好线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开展矛盾纠纷线上化解,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鼓励律师、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两代表一委员"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乡贤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具备条件的设立调解室,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

六、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及时受理处理涉复工复产企业行政执法投诉。对疫情防控期间涉企执法行为进行重点检察监督,及时纠正不作为及违法执法行为。加强涉疫情防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执行活动,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立即纠正。加强对涉企业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裁定或行政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七、高质高效提供政法公共服务。对户政、出入境、车驾管等高频度服务事项,实行"打包"上网,用网络将公安服务末端延伸至"千家万户"。对企业因疫情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需要公证的,提供"绿色通道",并按规定减少收费。对因疫情而引发的涉企民商事案件,依法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参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防疫诊疗单位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缓交、减交诉讼费用。对具备复工复产条件、已建立严格防疫岗位责任制和疫情应急处理机制的企业,积极为其申请增产、转产、开展科研攻关等相关行政许可提供方便、创造条件,简化工作流程。

八、积极组织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组建"滕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发展法律服务团",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为全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经营决策、防控疫情提供法律意见,依法办理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妥善处理各类法律纠纷。鼓励律师事务所对经营暂时陷入困难、现金流紧张的法律顾问单位和其他企业,酌情减免或缓收法律服务费用。

九、加快办理涉企涉职工行政复议案件。坚持"复议为民",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加强复工复产过程中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涉及复工复产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用、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涉及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引发行政争议的,及时受理企业和职工的行政复议申请,积极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依法稳妥化解相关争议,严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从快审理,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十、妥善处理涉企争议纠纷。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因经营困难、员工因企业欠薪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积极促成协商解决纠纷。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尚具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积极促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防疫诊疗单位及防疫物资供应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个月。政策实施期间,国家或省相关政策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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