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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初审:侮辱诽谤将被追责

   日期:2017-12-25     来源:枣庄文明网    浏览:191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向会议作了说明。

草案指出,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人类进步而英勇献身、毕生奋斗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关于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草案明确规定:矗立在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的精神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关于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草案规定,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民政、工商等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有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职责;网络运营者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网络信息时,负有及时处置的义务;建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对实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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